• 緣起

    校友會原本由花蓮婦產科醫院郭德彰醫師等30人於民國84年12月10日發起成立,並於85年1月28日舉行成立大會後經花蓮縣政府核准在案,第一屆會長為郭德彰醫師,總幹事為花蓮才子豆腐教授沈中元學長。郭會長連任一屆後由花蓮醫院院長黃熾楷接任會長,再交由東華大學張瑞雄副院長接任,後因未依人民團體法的規定運作而被銷註。
    郭前會長德彰曾囑付林如佐學長設法再度申請成立,唯法令規定縣級人民團體須超過半數鄉鎮市(7個)發起人才能籌組,一直無法突破,後有黃啟嘉學長願意承擔接力找不同鄉鎮學長姐加入發起人行列,仍在努力中。至109年9月校友總會李會長嗣涔(前母校校長)率陳秘書長基旺、呂副秘書長村及陳秘書泳吟等會務人員來花蓮活動並於翰品酒店餐敘,邀請劉怡均校長、劉哲文教授、林鎰麟醫師、許智雄醫師及其夫人、黃憲載科長及其夫人曾麗君、張伯浩教授、劉嘉泰秘書及林如佐出席,李會長請大家幫忙重組花蓮縣校友會,並期許於109年11月16日組團來花蓮,於當日下午6時於花蓮市福容大飯店,與花蓮縣校友們聯誼,期待當日見證校友會成立大會圓滿成功。各人開始進行作業,一時仍無法達到半數鄉鎮新的標準,至劉嘉泰學長(前花蓮縣政府社會處處長)向縣府查詢,成立校友會不必超過半數鄉鎮市之規定,只需校友總會發同意函,戶籍或工作地在花蓮縣及提供畢業證書影本,便可以當發起人。109年11月16日,計聯絡到林明德等33位學長參加餐會,唯魯向東、陳英和、吳汶諺及賴淳良四位學長臨時有事不克出席。席間李會長嗣涔感謝大家的參與,特別感謝慈濟大學劉校長怡均的大力支持,鼓勵校內校友參加,多位學長支持參加;東華大學王鴻濬教授當場以工作地身份加入發起人行列,校友們熱烈的溝通,暢談台大生活趣事。
    經填寫簽名發起人名冊和收集證件,終於110年3月29日送件花蓮縣政府,縣府110年4月7日府社行字第1100063438號核准籌組。110年5月1日召開發起人及第1次籌備會議,亙推許智雄、劉哲文、章淑娟、王鴻濬、余美萱、林如佐、陳美娟、劉嘉卿和陳雅甄等9人為籌備委員,並推選劉哲文為主任委員。110年11月11日召開會發起人暨第2次籌備會議,訂110年12月10日(星期六)中午12:00假慈濟大學第二教學研討室召開成立大會。本會再次成立,祈能促進花蓮縣校友之感情聯繫與交流。
  • 花蓮縣國立臺灣大學校友會發起人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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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花蓮縣國立臺灣大學校友會章程草案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花蓮縣國立臺灣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為聯絡校友情感,結合校友力量,發揚母校精神,創造社會公益,促進家鄉和諧進步。
    第 三 條 本會以花蓮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本會宗旨所揭示之有關事項。
      二、辦理會員之聯誼及公益活動。
      三、辦理會員福利等事項。
      四、辦理母校在花蓮縣有關活動之協助等事項。
      五、其他有關校友會會務推動之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花蓮縣政府。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一般會員
        凡國立臺灣大學畢業之校友,戶籍地或工作地在花蓮縣,且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並繳納會費後為一般會員。
      二、永久會員
        凡一般會員,一次繳納新台幣伍仟元成為永久會員。
      三、榮譽會員。     
        對本會、母校、花蓮縣或社會貢獻卓著,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得由本會聘為榮譽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 當理由者外,應繳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贊助會員無前項各權。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餘留之任期為限。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理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任務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伍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伍佰元。
          三、永久會費:一次繳納新台幣伍仟元成為永久會員,不必再繳常年會費。
    四、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10年12月11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理監事名錄

    第一屆理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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